东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国际知名艺术家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East IP

案件背景

原告系美国知名设计师与艺术家,以其独特的黑白马克笔绘画风格闻名。近年来与国际一线大品牌合作,其设计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及经济价值。被告为国内知名服饰公司,曾与原告工作室存在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工作室交付相关设计稿后,发现被告在社交平台、网络店铺及产品页面中使用原告个人姓名及手写签名,并以设计师名义将原告用于其产品宣传推广。

原告曾在社交平台上指控被告上述不当行为,被告对此予以反驳回应,多家媒体就此事进行了报道,引发国内网友热议。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就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姓名的行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裁判要旨

本案经两次举证、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核心裁判要旨如下:

关于原告姓名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法院认定:根据原告举证,其作为设计师曾与多个国际知名品牌进行商业合作,自2018年起至2021年有网络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对上述合作进行宣传,故其姓名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法院认定:原告工作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了双方联名的方式,但中英文版本中对于原告姓名使用方式约定并不一致。结合双方协商邮件及合同约定可知,被告并未取得原告姓名无限制的商业使用权。即不得以联名方式使用原告姓名,也未获得原告本人签名用于商业目的的授权。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混淆。法院认定:被告在新浪微博、京东及天猫网店的服饰宣传图片上使用包含原告姓名的文字,在微信公众号、哔哩哔哩上发布包含原告姓名的相关宣传文章及视频,均为直接推销其产品而使用,且使用方式采用商业联名的表述。该使用方式并非描述性的合理使用,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原告与其服装产品存在联名等特定商业关联,构成混淆。

综上,被告在宣传图片或宣传视频中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姓名及联名字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律师分析

姓名权兼具人格与财产双重属性,诉讼策略面临关键选择:若以人身权在基层法院起诉,将受限于基层法院对人格权纠纷保守判赔及商业化权益保护经验不足;而以不正当竞争为由主张姓名财产权益,则可利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规则诉至宁波中院。我方通过构建被告擅用姓名致消费者混淆的侵权逻辑,将姓名商业信誉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仅实现专业法庭管辖升级,更获突破性判决,彰显诉讼策略对实体权益的决定性价值。

本案的难点在于论证原告姓名是否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一定影响”。客观而言,证明原告在国内知名度的直接材料较为有限,为此,我方律师穷尽一切方法检索并整合了原告在国内外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基于设计领域的特殊性以及相关公众的全球性特征,需结合原告的作品成就、所获奖项、媒体关注度等多维度因素综合评估其影响力。此外,对于被告与原告工作室曾有合作关系而明知原告影响力的情形,也应适当降低“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

本案不仅涉及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还涉及合同签订主体与责任承担、合同文本效力及中英文条款冲突解释、以及署名权等多项争议事项。原告仅提供了合同初稿及部分沟通邮件,难以充分证实双方最终合意的真实性,这对我方律师工作构成了核心挑战。 我方律师迎难而上,通过对被告提交的合同终稿及履约材料进行逆向推演与条款比对,精准锁定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援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文本效力以及各文本冲突时的解释规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结合磋商过程及履行情况等因素,认定涉案合同仅授权被告与原告工作室进行有限联名合作,而非无限制使用原告个人姓名。 同时,法院确认原告与其工作室虽存在关联,但系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与责任不可混同。

本案的核心意义在于厘清姓名权的合理使用边界及其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现有证据表明,原告确系被告部分服装产品图案的设计指导者。然而,该事实并不当然赋予被告未经授权将其姓名用于商业推广的权利,关键在于判断被告对原告姓名的使用是否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基于公共利益平衡考量,对作者姓名的描述性合理使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使用目的须为非商业性,即仅为客观标注作品来源而提及作者姓名;使用范围须具有必要性,严格限定于识别作品创作主体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方式须保持规范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存在超出创作关系的商业关联。一旦使用行为具有商业推销之目的,即可能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具有知名度的作者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存在代言、联名等商业合作关系的,即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制的范畴。

综上,跨界联名已成为驱动时尚产业的重要力量,从奢侈品、运动服饰到美妆快消,品牌与IP联袂已成风潮。然而,这背后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一旦处理不当,不仅商业目标难以达成,甚至可能令品牌蒙受重大损失。为有效防控风险,建议企业引入专业律师团队主导合规审查,最大限度规避侵权纠纷。

Related News

近日,由EastIP/东权律师事务所蒋强律师代理的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农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胜诉。...
由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倾力打造的“新法镜鉴 · 东权East IP系列沙龙”首期活动——《蒋律解读2025反法修订》(北京场)成功举办。...
East IP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its Head of Trademarks, Jimmy Huang, has been listed as a WTR Global Leader for 2025....